2016年6月7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在对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和监督性监测中,发现该公司总排污口和腾冲排污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总磷均超过国家标准。有大悟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监测报告(悟环监(2016)第12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证据为凭。
鉴于此,为了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进行经济处罚贰拾肆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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