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替父索要工程欠款,男子非法拘禁他人自进班房

2016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20日,犯罪嫌疑人卢某以向被害人邓某索要拖欠的工程款为由,邀约多人挟持邓某辗转于武汉市数家酒店内,采取威胁、恐吓、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被害人邓某索要银行卡转账、汇款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案发后,大悟警方组建工作专班,先后赴武汉、广水、深圳等地开展侦查工作。2016年8月12日,大悟警方远赴深圳,抓获主犯卢某。2017年5月26日,大悟警方在武汉抓获刘某。2017年7月4日,大悟警方在广水市抓获张某。

 

 

01

拖欠工程款,多次催要无果

 

被害人邓某为某房地产开发商,与卢某父亲有生意往来,邓某拖欠卢某建房工程款700余万元,经多次催要,邓某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

 

 

02

孝子“尽孝”,替父出头

 

   卢某多次催要无果,便心生歹念。卢某借来一辆面包车,邀约张某等人到邓某住处等候,伺机而动。7月14日早上,卢某等人发现邓某一个人出门,便伙同张某、刘某将邓某劫持,之后驾车前往武汉。

 

 

03

为躲避追捕,七天换六次宾馆

 

 

   到达武汉后,卢某将邓某拘禁在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搜走邓某的手机、钱包等物品,威胁邓某将拖欠的工程款全部结清。为逃避追捕,卢某等人绞尽脑汁,每次在房间到期前的一两个小时退房,再将邓某转移到另一家宾馆。卢某等人非法限制邓某人身自由长达七天六晚,在此期间,卢某等人先后换了六家宾馆作为非法拘禁邓某的场所。

 

 

 

 

 

 

 

 

04

非法拘禁他人,害人害己

 

2016年7月份的一天,因不堪卢某等人的威胁和折磨,邓某分次将30万元现金转账至卢某的银行卡上,拿到钱款的卢某等人这才收手,将邓某释放。

据嫌疑人供述,在限制邓某的七天时间里,他们采取威胁、恐吓、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被害人邓某索要银行卡转账、汇款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得以回家的邓某,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锒铛入狱的卢某、张某、刘某等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公民在索要合法债务时,应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和方法去解决,切不可触碰法律的红线。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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