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大悟法院新城法庭在一天的时间内快速的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18日上午11时许,原告高某来到新城法庭起诉与被告闫某离婚,承办法官付三红受理原告的诉状后,了解到原告女方高某虽然是大悟县人,但是近些年一直在新疆上班生活,此次是专门回来起诉离婚。考虑到原告路途遥远,付三红法官表示尽快立案解决,当即电话联系被告闫某,并通知其到新城法庭应诉,约定下午在新城法庭调解。
下午15时许,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原、被告的子女都已成年,共同拥有一处房产,位于夏店镇;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则要求房产归他所有,就离婚。经过与原告单独沟通和协调,原告最终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了方便当事人,承办法官表示于10月20日将生效调解书邮寄给在新疆工作生活的原告高某。
事后,原告对新城法庭的法官一再表示感谢,“付法官辛苦了,没想到老家的法院这么高效便民!”最终,这起离婚案件在一日内顺利调解结案,并解决了财产问题,双方当事人都对调解十分满意,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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