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明确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去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并增设终身监禁、罚金刑、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
“腐败分子能不能定罪,判多重的刑罚,最终要由人民法院的裁判来一槌定音。”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在发布会上提到,近年全国各级法院依法惩治大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如何理解、把握和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规定,亟须司法解释明确,对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亟须明确处理意见。
根据这份昨日生效的司法解释规定,贪污受贿罪起刑一般标准由5000元提高至3万元。
为何用司法解释定罪量刑
为什么以司法解释形式来定罪量刑,而不是直接在《刑法》中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此次制定司法解释,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并报送其备案。
苗有水指出,从实践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数额规定过死,有时也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过去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适当调整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拉开各量刑档间的数额级差,有助于为情节在量刑中发挥作用留下更大空间,更好地实现罪刑均衡,这样的调整也立足于反腐败现实需要。
北京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告诉南都记者,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新事物出现,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漏洞,司法解释起到补充和适用法律的作用,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以司法解释方式确定,能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裁判案件,同时避免频繁修改《刑法》的内容。
一批贪腐案会否近期宣判
此次司法解释,呼应贪污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尤其对一些新现象予以明确。例如,给予或收受财产性利益是否以行受贿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收受贿赂要不要追究刑责,正常履职后收受“感谢费”、上下级之间“感情投资”等能否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高子程认为,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执行性强,能解决目前实践中出现的难题,尤其对数额加情节的弹性量刑标准明确细化。比如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不到20万元,但具有多次索贿等情节仍适用贪污受贿20万元以上的量刑,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给予统一意见,如将贪污贿赂款物用于公务支出,不影响定罪量刑,将提高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严肃查处力度,促进反腐工作与廉政建设。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因贪污受贿罪具体标准未予明确,一些地方法院积压不少案件。司法解释发布后,各地积压的贪污受贿罪案近期是否陆续判决?高子程说,此前法院对贪污受贿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持谨慎态度,有的遵循法律规定依法延审,有的确因审限原因作出判决,但不可避免出现部分判决不统一的情况。随着司法解释出台,可以通过二审或监督程序调整,同时为法院裁判提供依据,法院会据此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审结上述案件。
七大焦点
1
起刑门槛提高
并非3万元以下就不追究刑责
此前,《刑法》将5000元作为贪污受贿罪入罪“红线”,受贿10万元以上就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此次司法解释将贪污受贿罪一般标准从5000元提高到3万元。
对于如此大幅度提高“门槛”,一些人担心是否会纵容贪污受贿行为,还有人说应对贪污受贿“零容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表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 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零起点”,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从2000元到5000元再到“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其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 D 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5000元起刑点进行适度提升也是势在必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则认为,从司法实践看,这一起刑点的调整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
“将贪污罪、受贿罪起点数额提高到3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特别指出,贪污受贿数额满1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当追究刑事责任,有些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违反党纪、政纪的,仍被追究纪律责任。
2
改变唯数额论
拉开不同量刑档数额级差
有观点认为此前对贪污受贿罪处罚存在“唯数额论”,忽视情节,受贿数额高,量刑并不明显增加,加上减刑等手段,实际差别更小,导致量刑失衡。根据之前规定,受贿金额数十万元与数百万元的定罪差别不大。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确立“数额+情节”立法思路,而司法解释进一步拉开不同量刑档的数额级差。北京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向南都记者指出,在原有数额标准中,受贿上千万元与受贿十万元,犯罪数额相差悬殊,但在原确定的量刑上无法拉开档次,无法体现量刑公正。此前受贿10万元以上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5万元以上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尤其在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立案标准及法定刑升格数额标准均相应大幅度提高。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小额贿款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多次受贿数额累计计算,还对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犯罪的定罪量 刑标准分别作出规定。
3
明确适用标准
终身监禁决定后不得再予减刑假释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一个刑罚:终身监禁。
裴显鼎说,终身监禁是极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有效填补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在实际执行中的空当,对于一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依法减刑后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终身监禁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司法解释还赋予终身监禁的制度刚性,在一、二审裁判文书上就应当写明终身监禁的决定意见,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决定后不得再予减刑、假释,一经作出,不受服刑表现影响,将无条件执行。
4
界定财物范围
债务免除等财产性利益属受贿
界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关键在于对《刑法》中规定的“财物”如何理解。此次司法解释对财物作出适度扩张解释,明确作为贿赂犯罪对象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实践中提供或接受后者利益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行贿人支付货币购买后转送给受贿人消费,二是行贿人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有利益免费提供给行为人消费。两种均以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说,这些年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比如有的行为人通过低买高卖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的好处,有的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但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这类贿赂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有必要依法予以惩处。
5
明确谋利要件
感谢费“感情投资”也要入罪
司法解释对一些所谓“感情投资”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犯罪定罪处罚。裴显鼎表示,规定“价值3万元以上”的限定,主要出于区分违纪行为等考虑。
此前,不少官员利用受贿犯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为自己辩护。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不论事前收受还是事后收受不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收受下属或行政被管理人超出人情往来范围财物也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利。
此次司法解释对赃款赃物去向与贪污受贿故意的认定关系作出进一步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以此堵住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试图逃避刑事追究的“后门”。
6
管好“身边人”
知道身边人索贿不缴要追责
近年,一些高级领导干部犯罪案件中,其“身边人”借着领导干部的关系大肆敛财。对此,《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司法解释进一步就定罪处罚标准予以明确。根据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缴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也就是说,只要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缴的,即可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苗有水指出,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受贿故意,司法解释这一规定扫除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情况能给予有效打击。
司法解释还明确,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且,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随时发现随时追缴。
7
罚金刑适用标准
罚金刑惩治贪利型犯罪更有针对性
《刑法》已经规定了罚金刑,但没有具体适用标准。到底罚多少钱才能既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又能避免出现“天价罚金”,确保执行到位?
司法解释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罚金。
“贪污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对贪利型犯罪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施以罚金刑,可以更有针对性的惩治此类犯罪,起到更好的行刑效果。”苗有水说。
贪污贿赂刑事案司法解释要点
明确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
●将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
●“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死刑死缓终身监禁适用原则
●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
●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贿赂犯罪财物界定范围更广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责任编辑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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