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334号令)、《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和《大悟县财政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悟政办规[201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20年大悟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安残标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三、计算方式: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职工认定: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计入用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含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

五、年审时间:2020年6月30日前。

六、年审须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已填报的《湖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2、已安排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

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5、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以上资料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容如实申报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年审的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七、年审地址、电话

年审地址:县残联办公室一楼大厅(高铁试验区新中医院后200米)

联系人:周宝华 15172160011

联系电话:0712—7222870

国家税务总局大悟县税务局

大悟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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