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也是中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后第一个“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17个省区市出台了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文件,共110份。这是记者从11月24日在北京召开的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交流座谈会上获悉的。
取得积极进展
2016年3月1日,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指出,不到一年的时间,反家庭暴力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积极进展,许多地方和部门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健全并落实强制报告、公安告诫、家暴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一系列制度。
从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司法解释,确定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独立诉由。一些地方法院在法律实施的第一天,就应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今年该网已收录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文书347份。
不少地方公安机关在及时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报警求助的同时,不断规范告诫流程,相继出台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使之更有操作性。不少地方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法律,对涉嫌犯罪的家暴行为依法提起公诉。各地民政部门指导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在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暴受害人时,及时报案并提供庇护救助等服务。
地方积极探索
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实施中,多地多部门展开了积极探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介绍说,在一起两名演艺人士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对男方在机场当众打了女方一记耳光的行为,法院考虑该行为极大影响了女方的心理,认定属于家庭暴力。
“关于家暴的认定问题,审判中长期沿用的规定以伤害后果作为认定的前提,实践中更有以至少造成轻微伤为标准的情况。但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将精神暴力包括在家暴之中,且不再强调伤害后果。”刘双玉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后,我们应及时转变传统观念与做法,不再以伤害后果作为家庭暴力的认定要件。”
“为依法解决受害人证明难的问题,我们强调了法院调取证据的职责。在我们指导顺义区法院审理的一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法院调取的110报警记录就是认定家暴的关键证据。”刘双玉说。
完善相关规定
宋秀岩指出,要使反家庭暴力法得到更好实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以具体落实法律的相关规定,增强法律实施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蒋平认为,告诫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以及告诫书发放后再次发生的轻微家暴行为处理困难,是他们在具体实施中遇到的困惑。
“如再次发放告诫书,意义不大且不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但如处以行政处罚,又无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因此,蒋平建议,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明确告诫制度的适用范围等,并就违反告诫书的处置措施作出规定。
刘双玉指出,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中还面临一些争议与困惑,如:家暴的认定是否考虑次数、持续时间、严重程度,是否考虑双方感情现状;精神暴力如何举证、认证;殴打等具体暴力行为举证难的问题如何解决,如何运用推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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