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大悟县城区及周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决定

悟常发〔2018〕8号

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大悟县城区及周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8年10月31日大悟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大悟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大悟县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会议决定批准这个议案,同意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大悟县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大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

附:大悟县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大悟县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悟县下列城乡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区域”):

(一)城关镇长征路社区、陵园路社区、泉水路社区、建新街社区、府前街社区、汪城村、田湾村、乐冲村;

(二)县开发区西岳社区、刘湾村、双河村、七里村、邓畈村;

(三)县高铁试验区喻河村、杨畈村、三合村、夏河村、新河村。

大悟县城区规划扩展范围的禁鞭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在禁鞭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制作、交易、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残障人以及其他需要监护的人在禁鞭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的确定依照法律规定。

电子礼炮以烟花爆竹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和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区域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铁试验区管委会负属地主体责任,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及时制止、劝阻、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教育、广播、电视、通讯、网络、自媒体等新闻媒介和教育培训单位做好禁鞭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舆论导向工作。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禁鞭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单位燃放的,处单位5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处500元罚款;

(二)个人燃放的,处300元罚款;

(三)被监护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约束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经济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禁鞭区域制造、加工、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弃置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或者原辅材料,或者多次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第七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烟花制品及其设施设备,并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禁鞭区域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或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予以关闭或者取缔,并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没收其仓储和经营的全部烟花爆竹物品。

第九条  个人或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从重惩处。

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查处的典型案件,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屡教不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禁鞭区域内举办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礼花的,按有关规定报经省级公安机关许可,不受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限制。燃放礼花前,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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